用人單位因與員工就調崗無法達成一致,向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后,用人單位又以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主張撤銷通知書,該主張能夠得到支持嗎?
【案情回放】
賈先生2013年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任人力資源部部長職務。2022年7月21日,A公司向賈先生送達《員工崗位變更通知函》,擬對賈先生現工作崗位進行變更,告知賈先生變更前崗位為人力資源部部長,每月工資1.2萬元;變更后崗位為技術支持部副部長,每月工資為8000元,賈先生收到該通知后,在《崗位變更協商函回執》上簽字,并在本人意見欄回復單位:“不同意?!?/p>
2022年7月22日,A公司向賈先生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賈先生“鑒于您不同意崗位變更的調整,今通知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請您于2022年8月10日前,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碑斕?,賈先生就對A公司的做法提出異議。2022年7月25日,A公司通過內網郵件向賈先生發出《通知》,該《通知》中載明:“2022年7月22日,A公司發布的關于賈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無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視為無效文件,現予以撤銷,特此通知?!?022年8月11日賈先生申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A公司認為,公司已經發出補充通知撤銷之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故不應當支付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A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據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賈先生的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基于勞動合同的“合同”性質來看,解除權系單方形成權,權利人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賈先生簽收,該《通知書》載明:“鑒于您不同意崗位變更的調整,今通知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痹摗锻ㄖ獣钒A告期的解除通知,送達至賈先生后,即發生法律效力。A公司認為其于2022年7月25日通知A公司撤銷該《通知書》,該《通知書》已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A公司因賈先生不同意調崗降薪而解除勞動合同,應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據及合理性,但A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同時,該解除行為也無法律依據,故A公司解除與賈先生之間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賈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碓矗耗戏焦?作者:于星泉 吳嘉輝)
責任編輯:張苑